饮用水长期被污染 检察院提起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6月1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对湖北省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依法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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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中发现,五洲牧业公司在五万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未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即投入生产。为处理养殖废水,五洲牧业公司租用农用地挖掘了三口人工池塘,通过埋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未作任何防渗漏处理的人工池塘中,污水自然蒸发并往地下渗漏。环保部门先后4次对五洲牧业公司的排污行为责令改正和给予行政处罚,直到2016年3月7日,五洲牧业公司才在利川市环保局的强制要求下堵塞了排污管道。
       据统计,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五洲牧业公司生猪出栏量合计57322头。恩施州环境监测站两次对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废水以及附近受污染的地表水进行采样检测,废水及附近受污染的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多项指标均严重超标。五洲牧业公司厂区及蓄污池塘所在地属于利中盆地喀斯特地貌,基岩地层属区域含水透水岩组,废水极易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当地居民饮用的井水因长期受到废水污染已不能饮用。五洲牧业公司蓄污池塘离清江最短直线距离仅570米,废水极易随地下水流入清江。
       截至目前,五洲牧业公司对已经造成的污染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仍有大量废水存放于场区外的人工池塘中,其在污水处理系统未经环保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生产活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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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0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经调查,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管辖等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汉江分院提起诉讼。
       延伸

       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形态,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等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水生态功能亦或造成享有清洁水权之不能或致损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种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4条至第291条作了相对具体的解释。

       当前,我国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数量极为有限,作用并未彰显,不利于治理污染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虽然,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现实有一定的局限,但是目前来看,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维护水污染事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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