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水机水质检测报告要定期公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一种新型供水方式,开始进入我们身边,出现在居民小区、社区、学校等人群。如何加强和规范我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4月28日,省卫计委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制饮用水
  禁止宣传医用疗效
  《办法》明确,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现制现售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应在自动售水机显著位置标注“直饮水”;未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应在自动售水机显著位置标注“非直饮水”。凡未对出水水质作标注或标注“直饮水”的,均按照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自动售水机
  相关信息定期公示
  《办法》强调,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由专职人员管理,档案中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档案材料应连续完整,并至少保存2年以上。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自动售水机的运行工况进行自查、对出水水质进行自检。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自动售水机的安全管理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自动售水机售后服务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自动售水机所取得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检测报告;自动售水机清洁、更换或维护记录。
  现制现售领域
  建立“黑名单”制度
  《办法》要求,对出水水质监测不合格的,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查明原因,排除隐患,待复检合格方可供水。对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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